4.10.15: 化粪池有效容积 应为污水部分和污泥部分容积之和,并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污水部分容积:
\[V_{w} = {m\times b_{f}\times q_{w} \times t_{w} \over 24 \times 1000}\]
污泥部分容积
\[V_{n}=\frac{m \times b_{f} \times q_{n} \times t_{n} \times (1-b_{x}) \times M_{s} \times 1.2 }{(1-b_{n}) \times 1000}\]
Vw 化粪池污水部分容积(m3)
Vn 化粪池污泥部分容积(m3)
m 化粪池服务总人数(相当于设计人数,若题干给出“实际使用人数”则无需乘以bf)
bf 化粪池实际使用人数占总人数的百分数,可按下表确定。
建筑物名称 | 百分数% |
医院、疗养院、养老院、幼儿园(有住宿) | 100 |
住宅、宿舍、旅馆 | 70 |
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工业企业生活间 | 40 |
职工食堂、餐饮业、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和其他场所(按座位) | 5~10 |
qw 每人每日计算污水量(L/人:d),见下表
分类 | 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合流排入 | 生活污水单独排入 |
每人每日 污水量(L) | (0.85-0.95)给水定额注:①给水定额为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条文说明) ②若题干给出“污水定额(非排水定额)”,即直接告知了每人每且污水量,则直接代入公式计算,无需查表。 | 分流 15~20 |
tw 污水在池中停留时间(h),应根据污水量确定,宜采用 12h~24h;
(医院为24h~36h,参《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3)
qn 每人每日计算污泥量(L/人:d),见下表;
建筑物分类(具体分类参4.10.15条文说明) | 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合流排入 | 生活污水单独挂入 |
有住宿的建筑物 | 0.7 | 0.4 |
人员逗留时间大于4h并小于等于10h的建筑物 | 0.3 | 0.2 |
人员逗留时间小于等于4h的建筑物 | 0.1 | 0.07 |
tn 污泥清掏周期应根据污水温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宜采用(3~12)个月;
(医院为180d~360d,参《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3)
(注意:以“天”带入,1月=30天,题干有规定按题干值)
bx—-新鲜污泥含水率可按95%计算;
bn 发酵浓缩后的污泥含水率可按90%计算;
Ms—-污泥发酵后体积缩减系数宜取0.8;
1.2—-清掏后遗留20%的容积系数。
条文说明:
本条规定了化粪池有效容积计算公式。生活污废水合流的每人每日计算污水量按本标准第3.2.1条、第3.2.2条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乘以0.85~0.95;每人每日计算污泥量是根据人员在建筑物中逗留的时间长短确定。有住宿的建筑物如住宅、宿舍、旅馆、医院、疗养院、养老院、幼儿园(有住宿)等, 人员逗留时间大于4h并小于或等于10h的建筑物 ,如办公楼、教学楼、试验楼、工业企业生活间; 人员逗留时间小于或等于4h的建筑物 ,如职工食堂、餐饮业、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和其他场所。化粪池在计算有效容积时, 不论污水部分容积还是污泥部分容积均按实际使用人数确定 ,表4.10.15-3中根据建筑物性质列出了实际使用人数占总人数的百分数,其中 职工食堂、餐饮业、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和其他场所化粪池使用人数百分数,人员多者取小值,人员少者取大值。
4.10.16:小区内不同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内有不同生活用水定额等设计参数的人员,其生活污水排入同一座化粪池时,应按本标准式(4.10.15-1)~式(4.10.15-3)和表4.10.15-3分别计算不同人员的污水量和污泥量,以叠加后的总容量确定化粪池的总有效容积。